由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本轮机构改革以来,市发改委负责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数量日益丰富,已实现了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但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较为规范、专业的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履职尽责,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总体框架
《制度》共分8章30条,明确了适用的应急物资类型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应急物资的购置、储备、调拨、使用、回收、轮换和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履职不力的行为明确了监督与处罚措施。县区也可根据本地灾害特点和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情况,制定储存、轮换、动用等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购置管理。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市发改委购置市级应急物资。当发生突发事件现有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紧急采购手续。承储单位管理应急物资发生的仓库租赁费、仓库维护费等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应急物资采购资金由市发改委向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年度预算,或向市政府申请追加预算。
(二)储备管理。采购单位和承储单位应在招投标结束后,对入库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包装进行验收。物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制度》还对应急物资入库流程和承储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调拨管理。承储单位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随时运送应急物资相关准备。《制度》对应急物资出库流程也予以了规范。
(四)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可以回收的,使用单位应在清洗消毒、整理包装后,归还给承储企业,因丢失、损坏无法归还的,使用地的应急局、发改委应作出书面说明,非回收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后不再回收。承储单位应统计报送归还的物资情况,同时应详细掌握各类物资的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超期或破损严重等无法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五)日常管理。承储单位应建立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应急救助物资出入库管理,按期向市发改委报送统计报表,按照物资种类制作货位卡,悬挂在货位显著位置处,要设立统计台账和保管账,真实、完整地反应库存情况,账簿及有关凭证应按财务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六)监督和处罚。承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的监督。有未落实储备协议规定责任、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障运输不力、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等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应急物资管理,提升我市突发状态下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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