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站内导航: 首页 > 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01428987X/2021-00139 发布机构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淮发改办〔2021〕58号 公开日期 2021-04-30
文  号 淮发改办〔2021〕58号 公开日期 2021-04-30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应急物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淮安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和应急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2〕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物储备形式的市级应急物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市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购置,或上级调拨、或接收社会捐赠,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储备管理,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生活的各类通用物资。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年度应急物资购买品种、数量建议,根据市减灾委员会通知购置和组织调拨,负责应急物资报废审批、监督检查。承储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验收、储备、装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根据市减灾委员会或其他上级部门年度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置市级应急物资。

第六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现有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购买。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储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协议应该明确储备品种、数量、质量、费用、方式、地点、交货周期及责任人等。

第八条  承储单位管理应急物资发生的仓库租赁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短途装运费、人工费等各项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管理费用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和省级物资管理费用标准补助。

第九条  根据市减灾委员会或其他上级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年度预算,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追加预算。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采购单位和承储单位对入库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包装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设置专用仓库存储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存储设施应符合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技术规范,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设施维护、质量检验等制度。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入库流程:

(一)招投标结束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承储单位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二)承储单位对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等进行核实,验收人员在应急物资验收表上签字,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三)承储单位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发现物资的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标书不符,暂不入库;发现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立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不符合标准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库。

(四)物资入库后承储单位要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储存物资应当做到:

(一)实行分区、分类管理。贵重物资、危险品等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二)物资应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堆码、装卸应遵守操作规程,文明作业。

(三)承储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盘点和检验检测,盘点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检查发现损坏、丢失、无法使用等情况的,查明原因,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四)未接到调拨指令,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存的物资,不得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点。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立即着手准备应急装卸的措施和经费,保证随时运送应急物资。

第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承储单位应立即进行数量盘点和质量检查,库存和质量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出库流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上级部门动用指令后,立即书面通知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立即组织出库和发运,12小时内完成应急发运工作。调拨指令包括:运送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承储单位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拨通知装运有关物资。因紧急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通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记明通话人、通话时间、调拨品种、数量、运送地点等,调拨结束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补办书面通知。

(三)应急物资使用单位直接领取的,承储单位要认真审核领取通知和领取人身份。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拒绝发货。对特殊情况,按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发货,事后补办手续。

(四)应急物资出库时,承储单位至少安排两个人在现场进行管理,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保存影像资料。

(五)库存物资按照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出库。分装、改装、换装的物资以及零货拼箱,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

(六)物品出库后承储单位应及时销账。

 

第五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清洗消毒后、整理包装,归还给承储企业,因丢失、损坏无法归还的,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非回收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后不再回收。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逐一检查归还的应急物资,按照破损程度划区分类存放,登记入账,并将应急物资的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整理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详细掌握各类物资的有效期,在到期3个月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超期或破损严重等无法使用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后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应急物资出入库管理,于每季度末下个月1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设立统计台账和保管账,真实、完整地反应库存情况。统计台账和保管账应按照物资出入库和库存情况,逐笔登记,日清月结。账簿及有关凭证应按财务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物资种类制作货位卡,悬挂在货位显著位置处。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储备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三)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应急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储备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应急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灾害特点和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情况,制定储存、轮换、动用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