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7-20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区发改委、园区经发局,市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分布式光伏开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布式光伏前期管理

1.明确项目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上述所指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用电户的用地红线范围内。

2.优化项目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应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区域,在已列入拆迁计划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范围内发展分布式光伏要从严把关。建设场所权属不清、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纳入开发。

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国家“千家万户沐光行动”,指导各乡镇(街道)系统性开展屋顶(面)资源摸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基础上形成一定规模的屋顶(面)资源后,鼓励项目投资主体科学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鼓励村集体以屋顶等资源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开发工作,明确分红标准、支付周期、运维责任、拆迁补偿等。

3.完善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容量应为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对于实际安装容量与备案容量不符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和接入申请流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对于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不得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投资主体需及时向属地资规部门申请项目用地信息备案。

项目投资主体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备案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

4.强化合同管理。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承诺不合理高收益、虚假收益诱导安装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合同样式参照国家能源局公布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场所租赁标准合同(范本)》。合同文本应明确项目规模、产权归属、建设标准、工期、运维责任、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签约必须坚持农户、村集体自愿、知情、明白,严禁代签、漏签、模糊条款、霸王条款。村集体光伏收益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公开收入、支出、分配等情况。村集体光伏收益重点用于村级基础设施维护、困难群众救助、公共服务提升等。其他类型分布式光伏要加强合同管理。

5.明确建设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主要包括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备案证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分布式光伏建设应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和建筑风貌,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鼓励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设计及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当屋顶为坡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安装屋面的最高点。各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建设,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各县区(园区)资规、住建、城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建设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负责认定辖区项目是否存在违建情况。对认定违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县区(园区)应及时予以拆除,供电公司应配合解除并网工作。各县区(园区)可因地制宜细化建设管理配套措施。

三、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

6.强化有序引导。各地要坚持分布式光伏与电网协同发展。供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标准,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通过发改委官网、供电公司门户网站、网点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渠道公布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季度情况。项目投资主体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分析市场风险,谨慎在可开发空间规模不足、消纳风险预警等级高的区域开发分布式光伏。

7.提升接纳能力。供电公司要加强与发改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开发需求等因素,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存在困难的区域,积极向上争取投资,加强城乡配电网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切实提升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接纳能力。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就近就低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区域,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可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或更高电压等级集中汇流等方式接入。

8.做好并网服务。供电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按照“欢迎、支持、服务”原则,为分布式光伏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简化相关并网手续流程,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等途径明确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重要事项,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出具并网意见。未取得供电公司并网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一经发现,供电公司报属地发改部门后,暂缓该项目投资主体接入服务。四、强化分布式光伏运行管理

9.严格验收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验收前,项目投资主体应向供电公司提供《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调试与验收标准》(GB/T51338-2018)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或盖章复印件),其中自然人户用光伏并网前还应校核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如有不一致的,待完善后方可并网。各县区(园区)发改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合同签订是否存在责、权、利不对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10.强化电网调控。供电公司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按照加快建设新能源高占比的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强化电网调控管理,提升“源网荷储”多元协同互动水平。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能力,承担调节义务,存量项目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电网企业应明确分布式光伏运行模式的技术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在优先接受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调控。

11.加强运行监测。供电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分布式光伏运行监测管理,对不合格项目及时依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未经备案或履行并网手续,将光伏私自并网或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按照《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处理。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应配备专业运维人员,确保系统及设备安全运行。鼓励自然人户用光伏委托专业运维机构定期开展电站运维。

12.压实各方责任。各县区(园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运行等方面管理,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项目投资主体要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并网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合力推动全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管理的通知》(淮发改办〔2024〕73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        

抄送: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数据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