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请示》及随文报送的《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设计概算》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据2024年6月13日《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市数据局《关于“2024年技侦通用设备采购”项目方案的回复意见》、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以及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2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408-320800-04-03-777338。
二、为满足公安技侦核心业务运行需求,根据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等,同意实施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安市公安局。
三、项目建设地址:淮安市生态文旅区玉兰路6号。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拟对公安大数据平台进行升级,主要包括购置大数据授权、服务器及万兆网闸等设备,以满足公安技侦核心业务运行需求。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根据2024年6月13日《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市数据局《关于“2024年技侦通用设备采购”项目方案的回复意见》、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23号)以及《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设计概算》,项目概算投资690万元(根据《淮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以总投资招标控制价(概算)评审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综合财政预算。
六、项目单位应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八、项目能耗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九条以及《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十条之规定,属“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及相关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应落实节能、节水各项措施及“三同时”要求,技术方案、主要设备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九、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2024年6月13日《市公安局党委会议记录》、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23号)、市数据局《关于“2024年技侦通用设备采购”项目方案的回复意见》、市公安局《情况说明》、《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分析评价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等。
鉴于该项目为信息化工程,投资较小,且建设方案已通过相关部门联合评估,按照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简化审批流程,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
请据此批复,将优化调整后的投资概算报财政部门开展概算评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项目建设应符合信息化、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要求落实各项举措。
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举措,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严守项目安全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项目未取得和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企业、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9月5日
主题词:信息化 公安大数据 平台升级 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
抄送: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密码局、住建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人社局、应急局、气象局、审计局、统计局、数据局,市大数据中心。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5份
(此件公开发布)
淮发改投资复〔2024〕45号 关于2024年公安大数据平台升级(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