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服务 结果公示
关于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4-04-2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  字号:[ ]

市住建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随文报送的《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依据《2024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淮政发〔2024〕2号)、市住建局《情况说明》以及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10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402-320800-04-01-159518。

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根据《2024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等文件,同意实施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号(淮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厂内及东南角新增地块)、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3号(四季青污水处理厂厂内)。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在保持现有污水处理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淮安市四季青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0.5万吨/日)、淮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0万吨/日)、淮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处理规模5万吨/日)进行提标改造,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采用MBBR工艺,第二污水处理厂采用AAO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工艺,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采用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各厂出水标准提高到省地方标准DB32/4440-2022的B标准。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根据《2024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淮政发〔2024〕2号)、市住建局《情况说明》以及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10号),项目估算投资12389.49万元(根据《淮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以总投资招标控制价(概算)评审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综合财政预算。

六、项目单位应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七、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八、项目能耗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九条以及《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第十条之规定,属“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及相关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应落实节能、节水各项措施及“三同时”要求,工程材料、设备选型、技术方案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九、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2024年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计划》(淮政发〔2024〕2号)、市住建局《情况说明》、市财政局《淮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预函〔2024〕10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208122024XS0016481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淮自然资条字〔2024〕131003号)及红线图、《土地使用权证》(淮P国用〔2006〕划第243号、淮国用〔2015〕第4103号)、《不动产权证书》(苏2016淮安市0017709号、苏〔2017〕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85587号、苏〔2018〕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9121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07059号、选字第320801201410020号、选字第320801201610024号)、淮安同方水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淮安市环源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市住建局《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分析评价报告》、《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等。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接文后,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科学优化方案,深化工程设计,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请据此批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安全、地震、消防、防雷、节能、节水、海绵城市、水土保持、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意见落实各项举措。

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举措,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严守项目安全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未经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程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发改区域发〔2022〕933号),落实以工代赈和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相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保障企业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4月22日

 

主题词:污水处理厂  提标  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

抄送:市财政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气象局、水利局、人社局、审计局、统计局、数据局。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此件公开发布)

淮发改投资复〔2024〕27号   关于淮安市市直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