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8987X/2022-00257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淮发改办〔2022〕117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9 | ||
文 号 | 淮发改办〔2022〕117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9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市发改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淮安市发展改革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委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正式在编公职人员;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首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参加本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任职前培训。
第三条 申请公职律师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2.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1张;
5.申请人在我委的任职文件;
6.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有关条件的工作经历或执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审核程序
1.法规处会同人教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单位意见。
2.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五条 公职律师职责
委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具体包括: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我委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
1.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问、辩论、辩护等律师职业权利;
2.可加入我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3.参加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我委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4.参加律师行业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委日常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3.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违规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机构兼职;
4.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保障与监督
1.法规处承担公职律师管理职责,负责我委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会同人教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我委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进行审核等。
2.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应当为公职律师履职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其参与法律事务。法规处统筹协调公职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法规清理、案卷评查、法治宣教、依法行政等全委性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就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
3.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无故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调任、退休等或存在失职、渎职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情形的,法规处商人教处后发起注销程序,提请司法机关终止其公职律师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