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8987X/2022-0025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淮发改办〔2022〕111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2 | ||
文 号 | 淮发改办〔2022〕111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22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淮安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淮安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相关部门确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强化标准实施管理、切实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界定范围。各地要加强《淮安标准》和民生实事工作的统筹衔接,进一步细化充实辖区内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确保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落实,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等超出《淮安标准》范围的,要认真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二、落实支出责任。属于省级事权的,要及时提请省级相关部门安排经费;属于市、县级事权的,原则上按事权范围分别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性支付弥补;属于省、市、县级共同事权的,实行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按照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及医疗、教育、文体等领域具体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基本稳定。对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三、加强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辖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要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要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四、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县(区)发改、财政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