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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87X/2016-00130 发布机构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淮发改投资复〔2016〕111号 公开日期 2016-05-27
文  号 淮发改投资复〔2016〕111号 公开日期 2016-05-27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关 键 词 政法 基建 审判法庭 初步设计 批复
内容概述 项目拟选址于淮阴区开发区,珠江路北侧、气象中心东侧。项目用地预审确定的用地规模为1000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规模为准),拟建设审判法庭建筑面积约8472平方米,主要包括审判用房4900平方米、立案用房400平方米、执行用房70平方米、信访接待用房300平方米、审判配套用房702平方米、审判信息管理用房430平方米、诉讼档案用房900平方米、司法警察警务用房170平方米及辅助用房600平方米;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约218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依法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以及安检、信息化、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
时效说明
关于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淮阴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批复淮阴区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淮发改〔201624号)及随文报送的《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发〔201112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以及苏发改投资发〔20131333号、苏发改投资发〔2013373号文件精神,经我委党组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拟选址于淮阴区开发区,珠江路北侧、气象中心东侧。项目用地预审确定的用地规模为1000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规模为准),拟建设审判法庭建筑面积约8472平方米,主要包括审判用房4900平方米、立案用房400平方米、执行用房70平方米、信访接待用房300平方米、审判配套用房702平方米、审判信息管理用房430平方米、诉讼档案用房900平方米、司法警察警务用房170平方米及辅助用房600平方米;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约218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依法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以及安检、信息化、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

二、总平面布局及主要建筑、结构

1、原则同意工程初步设计采用的总平面布局方案。本工程南侧退让用地红线15米外,东、北两侧退让用地红线5米以上,主楼设置在场地靠中部,基地内设置环行路网,在主楼南侧留有消防登高场地,并利用环路适当设置地面停车位。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方案以规划部门复核为准。

2、本工程为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0657.1平方米,其中审判法庭8471.62平方米,地下停车场2185.48平方米。建筑采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

3、建筑防水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三、给排水、电气、暖通、防雷

1、原则同意初步设计中给排水设计。水源由市政给水管网接入,雨、污实行分流排放,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原则同意电气等系统设计方案。电源由市政电网引入两路10KV线路,设置配电所一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设备机房、电梯、通道照明等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均按三级负荷供电。具体供电方案设计以供电、消防部门复核为准。

3、原则同意初步设计中暖通设计方案。工程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大法庭设独立空调机房,小法庭及业务用房采用风机管加新风系统。建筑有关功能区设机械送排风系统,补风采用自然或机械补风。下阶段设计中,应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做进一步优化完善。

4、本工程采用TN-S接地式,设置总等电位联接,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防电磁脉冲,防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等。具体防雷方案设计以气象部门复核为准。

四、环保、消防、节能及绿建

1项目单位应按照淮阴区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原则同意消防设计方案。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下阶段设计中应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做进一步完善,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3、工程应按初步设计节能设计内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提出的节能指标和措施认真做好项目节能工作,建筑结构、设备节能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及行业标准,项目建材、配件须采用节能、节水型产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打造绿色建筑,达到节能65%目标。

五、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概算总投资4430万元,其中,审判法庭业务用房投资2551万元,其他配套设施投资1879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及向上争取解决。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下步工作的依据,不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接文后,请你委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且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消防、安全、民防、地震、气象、节能、绿建、无障碍设施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请据此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本批复有效期两年。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排版 复111 关于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