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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供水专业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
淮价管〔2016〕80号
时间:2016-08-30  来源:淮安市物价局 作者:  字号:[ ]
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6〕103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精神,现对规范供水专业服务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取消《市物价局关于自来水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淮价工〔2005〕88号)中已不再发生的"居民户内维修DN20以下的水龙头等简单设施检查修理"、"居民户内维修DN20以下的闸阀等简单设施检查修理"、"2米以内(含2米)户内水表管道移改(DN15-DN20)"和"维修单元闸阀(DN40-50)"四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废止《关于调整自来水公司修表费、校表费、接水水损费的通知》(淮价涉字〔1993〕67号),取消修表费和接水水损费。
  三、废止《关于降低市区新建商品房供水工程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淮价工〔2012〕37号),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你公司主动开展的校验服务(包括水表首检)不得收费。
  五、停止收取居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费用。
  六、其他保留的政府定价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局统一公布后按照省局文件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物价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