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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28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字号:[ ]

一、为什么要疏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主要内容是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0.29元/立方米,上涨后达2.04元/立方米,同时将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一年后允许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通知同时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合理疏导。

2019年4月1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求各地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气价格的疏导工作。

自2018年6月至今,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上涨均由燃气企业在自行承担。

二、此次价格疏导考虑了哪些因素?

一是考虑门站价格上涨的影响因素,需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上调。根据《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实施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门站价格联动,联动公式为: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据测算,需上调0.3元/立方米。

二是考虑增值税率下降的影响因素,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率下调为9%,需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0.04元/立方米。

三、此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的具体方案。

按照2018年实际分档气量和价格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第一档气价由2.4元/立方米调整为2.65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由2.88元/立方米上调至3.18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由3.6元/立方米上调至3.98元/立方米。同时根据国家“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的规定,将原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2.92元/立方米。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继续免费享受8立方米用气。

四、此次价格调整第一、二、三阶梯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的要求,2015年12月,当时市物价局在履行成本监审、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确了第一、二、三阶梯气价的比价关系为1:1.2:1.5。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委将继续关注相关政策调整,结合用气结构变化,及时制定今后的阶梯气价政策。

五、此次价格疏导调整的程序。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已经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地区,可按联动办法顺价确定终端销售价格。

2015年10月9日,市物价局召开的居民阶梯气价听证会,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一并纳入听证范围并获通过,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执行。故此次疏导主要是按照价格联动机制顺价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此次调整对居民用气的影响如何?

根据2018年实际数据测算:市区总用户约58万户,其中第一档用户约49.5万户,占85%以上,价格调整后,户均月增支3.5元;第二档用户约7万户,占12%,户均月增支8.5元;第三档用户约1.5万户,占2.5%,户均月增支19.5元。

 

七、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

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从2019年7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

八、周边城市的疏导情况。

截至当前,省内已有九个市执行了居民用天然气销售疏导,具体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城市       调后基础气价

南京            2.73

徐州            2.73

无锡            2.73

常州            2.72

扬州            2.70

苏州            2.75

镇江            2.69

泰州            2.68

宿迁            2.67


附件: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