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2年市政府出台的《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已与当前的法律法规、垃圾处理现状等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和完善。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市发改委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调研学习苏北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县区、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四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五至六条明确了缴费义务人和收费标准制定。《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沿用2002年的征收标准不变,在《办法》出台的同时,另文制定下发。
第七至八条明确了征收方式和计费方式。《办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居民可以按户或者人为单位收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可以按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明确了委托代征。《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税务部门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委托费。
第十至十一条明确了申报缴纳和免征对象。《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者受委托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其代征费款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分类垃圾减收和有偿服务收费。《办法》规定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以减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了票据使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至十七条明确了信息共享和施行日期等事项。
《办法》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了财政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征收方式、计费方式、申报缴纳、使用管理等方面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