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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6-07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字号:[ ]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税务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7日至7月7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1217909510@qq.com

2.通讯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3.邮编:223001;电话:0517-83605469

附件: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属地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税务部门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

城管部门要督促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税务、城管、财政、发改、司法、市场监管、总工会、民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互通共享征收监管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税务部门。

第八条  为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按照便捷、高效、易操作原则,可以委托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代收代征协议。

(一)个体工商户、特殊行业(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或其他需核定征收(如面积、床位、摊位等)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城管部门代征。

(二)部队、驻淮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城管部门代征。

(三)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自来水公司或燃气公司等机构代收。

(四)其他需要委托代收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代收代征单位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手续费比例为3%-5%,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代收代征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代收代征费款。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征收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采取按年、季、月、天收取。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以由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免征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四条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收比例由市城管、税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223号)同时废止。